对此,该决定明确了在过渡期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扣除的项目:
1、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
2、专项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所谓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范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俗称的“三险一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其中,依据建金管[2005]第5号文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缴纳上述“三险一金”的,依据财税[2006]10号文的规定,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了专项扣除之外,还需注意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但是专项附加扣除不属于过渡期内可以扣除的项目,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就是满足财税[2017]39号文规定的条件的商业健康险。财税[2017]39号文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的扣除限额及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认定条件,个人购买或者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健康险产品,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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