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购置车子,房子时,喜欢将资产归入股东个人名下,实则车子仍为公司生产经营所用,房子出租的收入仍是进入公司。这是错误的,从税法的角度,既使资产为公司所用,但权利人是股东个人的,则视同对股东个人的红利分配,应该按20%交纳个税,并且相关资产的一切开支及折旧费用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典型的公司股东人格混同!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股东个人的往来,如果就是日常工作中的正常短暂借钱周转,跟其他员工一样,没有什么不行的,但相关制度对股东的往来有如下规范:
①税法上有规定:股东借款超一年不还,视同利润分配交个税。
②股东借入的款项不能超过其投资款二倍。
实际工作中,有哪个单位股东长期挂账给股东征过个税?都是赤裸裸的避税,或者赤裸裸拿着公司的钱当股东自己的钱。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多的私营企业,老板及其家庭的开支拿到公司来入账,如:孩子上学的、出国的,家里的水电费、电话费、请客支出、旅游支出等都进入公司,公司的出纳还兼任老板家里的出纳,这些属于“与公司无关的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的,税法上把这个归属于对股东的红利分配,股东是需要交纳个税20%的。
最规范的做法是,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公司的资产入公司的账,公司的费用也入公司,股东规范行使股东权利,获得红利分配。别搅成一锅粥,分都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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