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项目未完工而有预收房款时,只要文房地产公司与业主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实现了,虽然土地增值税采取预征办法,但清算土地增值税往往可能会补缴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没有没有后续项目,这样就可能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土地增值税清算补交的税款未能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所属纳税年度扣除,造成企业多交了企业所得税,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为了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以下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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