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企顺宝财务提醒纳税人在纳税时需要注意五个风险点,具体是:
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对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来说,其纳税方式和征收方式应当妥善选择,核定征收则无法适用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则不得核定征收。
2、根据相关调理额,企顺宝财务表示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来说,如果该企业发生转让财产收入,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和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以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主营项目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否则将面临系列涉税风险。
3、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较多的建筑企业可以选择核定征收,但有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一般计税工程的进项税额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方能抵扣,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只跟开票收入有关,无关其成本费用和扣税凭证这些,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都是一个定量。
4、此外,尽管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建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挂钩,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企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若是建筑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事项,但是无任何原始凭证或直接以白条入账,则存在违反《会计法》的风险。
5、我国建筑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企顺宝财务介绍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这两类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的所得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建筑企业均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这一个税种,而对于其他税收的抵扣,企业纳税人仍需要引起重视,尤其是较大的建筑企业的税收问题虽然繁琐但也要财务弄明白,以免到时存在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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