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货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范围也适用于其他商品税纳税人。此外,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在增值税领域里非常重要、非常有特色的一种分类。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增值税的税务资料的纳税主体,以及税法规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即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意义在于,两者的税法地位、计税方法都是不同的。两者的税法地位或称税法待遇的差别表现在: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用“扣税法”抵扣发票上注明的已纳增值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税款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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