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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重磅!因“去产能”停产停业企业可免征房产税等税费

企顺宝2018-12-05 08:25:48 16455

 为了推荐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因”去产能“而停产停业的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近日,财务部发布《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宣布因”去产能“而停产停业的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去产能化的重头戏主要在重化工行业,但与此同时,化工业也是这场行动中的一份子,各地的政策也在加快各省市内化工行业的高端化,作为龙头的大型企业因其本身技术、环保标准就比较高,基本不会受影响。小型企业则不然,在不断袭来的关停名单中,小企业占据了大部分。减免税费的举措也或许是这些停产企业的久违的一个利好消息。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1、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具体通知内容如下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3、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4、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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