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公司的条件和资质
1.建筑业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直至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后方可申请并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认证,并获得“建筑业企业证书”。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建筑业的经营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建设企业法人资格申请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顺序,专业承包顺序和施工企业劳务分包顺序的资金(“金地标准”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申请单位的登记,业务范围分别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并说明”未经建筑业资质证书事先批准“,不得开展业务活动,一般建筑承包企业可以申请专业承包业务工程项目,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经营其他项目。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提出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并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部和建筑业企业管理资质。审核通过“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符合法定条件的人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已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评估资质。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重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续签“商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其业务范围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5.中关村科技园区施工企业登记,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6.本通知规定的建筑业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企业遵守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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