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工商登记时常见误区
1.注册资本批准后,注册资本越大越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注册标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放宽了大多数行业对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允许股东自主设定出资期限。工商部门不再接收验资报告,也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但是,注册资本不尽可能大,需要与企业经营规划等大致匹配。
2.金钱和白银不是唯一的投资手段。股东可以使用现金和非现金作为出资,包括实物、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版权、商标权等。他们也可以使用债转股和现有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互换)不能作为注册公司使用的出资包括劳务、资信、自然人姓名、资信、特许经营权或有担保财产等。
3.并非所有运营站点都需要实际且唯一的商业授权地址;公司的建立需要住所,通常需要一个地址和一张照片。然而,为了鼓励投资,许多地区适当放宽和降低了开办企业的门槛,如电子商务企业的居留要求。许多地区已经实施了集群注册标准,现在设立公司将更加方便。
4.董事和经理不能由同一自然人兼任。股东人数少或计划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当新成立的公司不营业时,不必准备报表和纳税申报单。
(1)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和内容办理纳税申报,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税务资料
(2)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间不纳税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当在减免税期间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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