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制冷设备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制冷设备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是指组成制冷机或制冷装置的设备、装置和器件的总称。通常是指由下列机器和设备的一部分或全部所组成的制冷系统:压缩机、换热器、发生器、吸收器、贮液器、节流机构、连接管道及空气调节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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