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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顾问2018企业特殊交易事项多税种疑难问题解析

企顺宝2018-07-05 17:25:14 10464

一、特殊销售方式及涉税处理

二、融资性分期收款的涉税处理

三、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的涉税处理

四、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涉税处理

五、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涉税处理


一、特殊销售方式及涉税处理

(一)“平销返利”的涉税处理

1.税收政策分析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分析:对于供应商来说,“平销返利”实质上是一种折扣折让行为,可以按照“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

2.发票开具办法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上传《信息表》。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举例分析

【例1-1】A饮料厂(一般纳税人)为鼓励经销商,在2017年实施折扣优惠:各经销商年购进饮料10万箱以上的,给予每箱1.50元的折扣;年购进饮料在20万箱以上的,给予每箱2元的折扣。A饮料厂平时销售饮料时,按照协议价格结算收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年末,根据各经销商的进货情况确认返利金额。2017年12月25日,确认应给予B经销商返利46.80万元;次日办理了相关手续,转账支付返利款46.80万元。B经销商2017年从A饮料厂购进的饮料中,已销售95%,尚未销售5%。

请思考以下问题:

(1)发生返利时,如何办理税务凭证手续?

(2)A饮料厂支付返利款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若B经销商采用进价核算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4)若B经销商采用售价核算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

(1)发生返利时税务凭证手续:

由B经销商(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编号”的《信息表》;

A饮料厂(销售方)凭带有“编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根据带有“编号”的《信息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会计处理。

(2)A饮料厂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在贷方用负数登记)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3)B经销商采用进价核算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68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80 000(40万×95%)

库存商品 20 000(40万×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4)B经销商采用售价核算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68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80 000 (40万×95%)

商品进销差价 20 000(40万×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二)“买一赠一”的涉税处理

1.税收制度分析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分析:“买一赠一”方式的实质是组合销售。因此,在操作层面,应当体现“组合”。

2.举例分析

【例1-3】某商场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彩色电视机。营销方案是:消费者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零售价5 000元),赠送一台VCD(零售价200元)。

思考:如何操作,才能按照上述“买一赠一”的规定确认收入?

分析:

(1)在营销方案或者购销合同中,明确写明“买一赠一”组合方式;

(2)确认收入时,将销售商品(彩色电视机)和赠送商品(VCD)按其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

(3)开具发票时,将销售商品(彩色电视机)和赠送商品(VCD)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按照货物名称及分摊确认的销售额分别填列;

(4)账务处理时,将销售商品(彩色电视机)和赠送商品(VCD)分摊确认的销售收入,分别登记入账;同时,分别结转销售成本。


二、融资性分期收款的涉税处理

(一)相关制度分析

1.会计准则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采取延期收取价款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按其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应收的合同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注: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收入确认时间:会计认为,在分期收款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商品控制权已经转移,因而企业应于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尽管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但强调的只是分期结算货款而已,与商品控制权没有关系。

2.税收制度分析

(1)销售额: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所得税处理上,没有类似于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增值税处理上,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但是,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

(2)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先 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所得税应税收入实现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案例分析

【例1-4】甲工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月1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自产商品(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套自产设备实际成本1 4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套自产设备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 600万元。

思考:甲公司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发票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分析:

1.甲公司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如下:

(1)1月份发出商品时,确认长期应收款2 3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 6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400万元,待转销项税额340万元。

(注:2018年4月30日前,税率为17%)

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23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400 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1 4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4 000 000

注意:

2018年5月1日后,税率调整为16%,故应调整“待转销项税额”; 因合同价款是按不含税价格确定的,故调整“长期应收款”即可。

调整金额=2 000×(17%-16%)=20(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200 000

(2)5年间,每年12月31日收款464万元(2 320/5)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万元,税率16%,税额64万元,价税合计464万元。

①反映分期收款金额:

借:银行存款 4 640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640000

②结转销项税额64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0 000

③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融资收益(利息收入)。

利用插值法计算的折现率为7.93%,故5年间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126.88万元、105.22万元、81.85万元、56.62万元、29.43万元。

各年会计分录为: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2.甲公司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如下:

(1)1月份发出商品时,会计确认收入1600万元,但税收上不确认收入。12月份,税收上确认销售收入400万元,销项税额64万元;不确认融资收益(利息收入)。

①填报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申报销售额400万元,销项税额64万元。

②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税收上应确认销售收入400万元,而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1600万元,所以,应在利润额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 200万元(400-1 600)。

第二,税收上配比确认销售成本280万元(1400×400/2000),而会计确认销售成本1400万元,故应在利润额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120万元(1 400-280)。

第三,将会计确认的融资收益(利息收入)126.88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以后4年间,会计不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只确认融资收益。但税收上仍在各年12月份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但不确认融资收益(利息收入)。

①以后4年间,填报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申报销售额400万元,销项税额64万元。

②以后4年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各年确认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各年确认销售成本28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的涉税处理

(一)售后回购的涉税处理

1.会计准则分析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者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1)《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交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①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者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

第一,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没有行使回购权利的,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②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述(1)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将其作为负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税收制度分析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是指同时满足4个条件:

(1)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要点分析:

(1)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①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作为商品购销处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具有融资性质),不作为商品购销处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在增值税处理上,增值税制度没有对售后回购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实务中,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核算销项税额;企业回购商品时,根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3.举例分析:融资性售后回购

【例1-6】甲公司出于融资需要,与乙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套自产商品(设备),不含税售价100万元、价税合计116万元;2018年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不含税回购价110万元,价税合计127.60万元。同时约定了关于该商品使用、维护保养以及回购时状态等要求。该套商品实际成本80万元。5月1日,甲公司发出商品,收讫价款并开具发票;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支付回购款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6%)

分析:

(1)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5月1日发出商品时:

第一,反映发出商品成本80万元: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第二,反映收到款项116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000 000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回购期间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可以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每月计提利息费用:(110-100)÷5=2(万元)

2018年5-8月份,各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20000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

第一,计提9月份利息费用2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0 000

第二,将回购商品验收入库(实际成本80万元):

借:库存商品 800 000

贷:发出商品 800 000

第三,反映支付款项,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付款单做账: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6 000

贷:银行存款 1 276 000

(2)甲公司税务处理如下:

增值税处理:发出商品时,确认销项税额16万元;回购商品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17.60万元。

所得税处理:因该项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购,所以,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二)售后回租的涉税处理

1.会计准则分析

售后回租,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同意在日后再将该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要点分析:

(1)售后回租交易形成的租赁有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2)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是否高于或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3)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②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2.税收制度分析

(1)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增值税制度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要点分析:

①属于文件所称的“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为[即:购买方(出租人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不确认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出售方(承租人)支付回租款时,取得对方(出租人)按原出售资产价款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和利息发票。

因对方(出租方)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所以,出售方(承租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不属于文件所称的“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为[即:购买方(出租人)不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达成,并视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处理;否则,影响到应纳税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印花税:《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举例分析:融资性售后回租

【例1-7】甲公司与乙公司(有权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协议:甲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将正在使用的一套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出售给乙公司;同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回,租赁期4年,每年年末支付租赁费41万元,合计164万元。甲公司对该办公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不留残值;出售前该办公设备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甲乙双方均按合同约定付款。(此例印花税,略)

甲公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出售并租回办公设备时:

①将设备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200 000

累计折旧 3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500000

②收到出售款并向乙公司开具不征税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金额1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3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200 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100000

税务处理:在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不确认收入。

③从乙公司租回该办公设备,以其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

经测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大于公允价值,故租回办公设备按公允价值130万元入账,未确认融资费用为34万元(164-13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30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4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640 000

税务处理:该套办公设备计税基础不变。

(2)2017-2020年度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①每年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抵减折旧费用:

100 000÷4=25 000(元)

每月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5 000÷12=2 083.33(元)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2083.33

贷:管理费用 2 083.33

②每年按直线法对融资租回的办公设备计提折旧:

1 300000÷4=325 000(元)

每月计提折旧额=325000÷12=27 083.33(元)

借:管理费用27 083.33

贷:累计折旧 27083.33

税务处理:

甲公司对融资性售后租回的资产,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算折旧。

每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500 000÷5=300 000(元)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325000-25 000)-300 000=0

③每年年末支付租赁费41万元,并取得不征税发票和利息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10 000

贷:银行存款 410 000

4年间,共向乙公司支付租赁费164元。

取得乙公司开具不征税发票,金额共计130万元;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金额共计34万元。

④每年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计算结果,此处略)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年间,共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34万元。

税务处理:甲公司每年凭乙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将融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租赁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时: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1300 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300 000

该套设备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思考:融资性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注意:两者的会计处理不同;

两者的增值税处理不同;

两者的所得税处理不同。


四、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涉税处理

(一)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

1.基本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要点分析:

(1)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2)处理:以销售货物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以销售服务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1-8】某电梯生产企业于2018年5月份将自产电梯销售给A公司并负责安装。合同约定:电梯销售额(不含增值税)980 000元,安装款(不含增值税)20 000元;电梯安装完毕后结算价款。电梯成本560000元;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11 000元,领用库存原材料1000元(该材料在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思考:电梯生产企业的涉税处理及风险控制。

(1)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电梯价款与安装服务价款要公允,符合经营常规;注明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约定价款结算时间。

(2)对于电梯安装收入,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发出电梯交付安装时,根据出库单做账:

借:发出商品——电梯560 000

贷:库存商品——电梯 560 000

(4)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用:

借:劳务成本——安装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 000

原材料 1 000

(5)安装完毕,结算收款,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梯:销售额980000元,税额156 800元(980 000×16%)

建筑服务(安装):销售额20000元,税额600元(20 000×3%)

价税合计:1 157 400元

借:银行存款 1 157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梯销售 980 000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服务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8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

(6)结转销售成本和安装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电梯 560 000

主营业务成本——安装 12 000

贷:发出商品——电梯 560 000

劳务成本——安装 12 000

(二)兼营行为的涉税处理

1.要点分析

(1)概念:纳税人兼有多种应税行为,并且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处理: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兼有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务中,注意税目税率适用问题,比如: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涉税风险控制

(1)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价款及结算办法;

(2)开具发票时,分别不同项目、税率或征收率填开;

(3)会计处理时,分别核算各类业务收入;

(4)纳税申报时,将各类业务收入分别填列在纳税申报表上。


五、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

1.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要点分析:

(1)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进入消费领域(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要缴纳增值税;

(2)货物(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要缴纳增值税。

2.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实务中,注意以下问题:

①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②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没有列举)

要点分析:

(1)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中视同销售是针对“无偿”经营活动而言的。

3.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目前有效。

要点分析:

①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作收入处理;

②资产在境内转移,涉及到资产所有权属改变的,作收入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该规定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自产自用应税货物涉税分析

会计处理对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认定,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符合收入定义的,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否则,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1.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部门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部门的,在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处理上,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

【例1-9】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立式空调机用于职工食堂。该台立式空调机实际成本3 000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4 000元,增值税税率16%。

(1)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

借:固定资产——福利部门用固定资产 3640

贷:库存商品——×型号立式空调机 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0

(2)增值税处理:

视同销售。

确认视同销售额4 000元,销项税额640元(4 000×16%)

(3)所得税处理:

因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所以,不视同销售处理。

2.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管理机构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管理机构的,在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不确认收入。

【例1-10】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立式空调机用于会议室、办公室等职能部门5台。该类空调机实际成本3 000元/台,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4 000元/台,增值税税率16%。

(1)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

借: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用固定资产15 000

贷:库存商品——×型号立式空调机 15 000

(2)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均不视同销售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3.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不论是用于动产在建工程还是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不确认收入。

【例1-11】某轧钢厂(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钢材用于厂房扩建。该批钢材实际成本60万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8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6%。

(1)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厂房扩建工程 600 000

贷:库存商品——×型号钢材 600 000

(2)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均不视同销售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4.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均确认收入。

【例1-12】某厂(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保健品以福利形式分给本厂职工。该批保健品实际成本40 000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50 000元,增值税税率16%。该厂共有职工50人,其中:生产工人30人,车间管理人员4人,厂部营销人员5人,其他管理人员11人。

(1)会计处理:

列作福利支出的金额:50000×(1+16%)=58 000(元),其中:

生产成本:58000×30/50=34800(元)

制造费用:58 000×4/50=4 640(元)

销售费用:58000×5/50=5 800(元)

管理费用:58 000×11/50=12 760(元)

①该厂决定发放保健品时:

借:生产成本 34 800

制造费用 4 640

销售费用 5 800

管理费用 12 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8 000

②该厂实际发放保健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4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2)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在申报纳税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是,若会计没有确认收入,或者作价不公允,则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涉税分析

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批发零售单位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例1-13】某涂料厂(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涂料用于厂房扩建。该批涂料实际成本50万元,售价金额(不含税)70万元,增值税税率16%,消费税税率4%。

(1)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厂房扩建工程528 000

贷:库存商品——×型号涂料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 000

(2)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3)消费税处理:

应纳消费税额=700 000×4%=28 000(元)

(四)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涉税分析

1.会计制度分析

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所以,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2.税收制度分析

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应分别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1)基本规定:

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捐赠支出。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

①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财税[2018]15号规定,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额时,将当年发生额和以前年度结转金额加总,不超过当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在当年度扣除(扣除顺序为: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超过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应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并取得合法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第一,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企业)应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例1-14】某涂料厂(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涂料通过教育局捐赠给某学校,用于校舍粉刷。该批涂料实际成本为75万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6%,消费税税率4%。

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50 000

贷:库存商品 7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 000

增值税处理:销项税额16万元(100万元×16%)

消费税处理:应纳消费税4万元(100万元×4%)

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75万元;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116万元(100万元+16万元),体现在公益性捐赠票据上。

②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特殊规定:

财税[2016]4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按照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所称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即: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转让成本一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即:

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所捐赠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

公益性捐赠票据上列明的捐赠额是所捐赠股权的历史成本。

注意:

企业向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均分解为“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

(一)以存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企业以存货投资入股,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均确认收入。

【例1-15】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一批自产商品向乙公司投资入股,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30%,并准备长期持有。投出自产商品实际成本800万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1 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1 6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600 000

结转销售成本8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 000

(2)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同时,享受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其他居民企业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而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取得股权后,在5年内转让该股权或投资收回的,或者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在当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计算纳税。

本例,甲公司实现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1 000-800),可以分5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二)以机器设备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企业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入股,可以分解为销售机器设备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1.增值税制度

(1)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享受减按2%计算纳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适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除自然人外)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办法同上述(2)。

2.举例分析

【例1-16】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一套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向丙公司投资入股,占丙公司注册资本的30%,并准备长期持有。该生产设备账面原值1 000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不含税)700万元,增值税税率16%;支付清理费用等1.26万元。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该套生产设备及折旧的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没有差异。

甲公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

(1)将设备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 000

累计折旧 4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10 000 000

(2)支付清理费用等1.26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 600

贷:银行存款 12600

(3)反映投资成本和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120 000

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00万元、税额112万元、价税合计812万元。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98.74万元(700-600-1.26)

借:固定资产清理 987 4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987 400

(5)该套生产设备转让所得,可以按照财税[2014]116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三)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入股,可以分解为转让不动产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1.增值税制度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差额计税”;征收率为5%。

应纳增值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首先,按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全额计税”;征收率为5%。

应纳增值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首先,按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非自建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起为10%。

销项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税率)×税率

首先,按“差额”依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预征率)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起为10%。

销项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税率)×税率

首先,按“全额”依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征率)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除个人销售住房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非自建的不动产:

实行“差额计税”;征收率为5%。

应纳增值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计算公式同上。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

实行“全额计税”;征收率为5%。

应纳增值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计算公式同上。

2.土地增值税制度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符合条件的,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该项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该项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举例分析

【例1-17】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10月将坐落于市区的已使用多年的一栋办公楼产权作价,向正在重组改制的乙公司投资入股,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40%,并准备长期持有。作价金额(含增值税)4 200万元,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办公楼是甲公司于2007年委托某建筑企业建造完成的,账面原值2 498万元(其中:地价款及相关费用198万元,能提供单独支付地价款的凭据),累计折旧749.4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办公楼公允价值(含增值税)4 200万元,重置成本3 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成。甲公司支付评估费用4.90万元。

其他资料:甲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假如不考虑地方教育费;甲、乙公司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公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

(1)将办公楼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 486 000

累计折旧 7 494 000

贷:固定资产 24 980 000

(2)支付评估费4.90元和印花税2.10万元(4200万元×万分之五)

借:固定资产清理70 000

贷:银行存款 70 000

(3)反映投资成本4200万元和增值税200万元(4 000万元×5%):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2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 000 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 000 000

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万元、税额200万元、价税合计4 200万元;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4)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200×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200万元×3%=6(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 000

注:按照财税[2015]5号规定,对该项业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甲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书、土地房屋价值证明,以及股权投资协议等书面材料。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2224.40万元(4000-1 748.6-7-2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 244 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2 244 000

(6)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200万元(4 000×5%),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 000

贷:银行存款 2 200 000

(7)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销售额4 000万元,应交增值税额200万元,已预缴增值税200万元。

(8)该办公楼转让所得,可以按照财税[2014]116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四)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入股,可以分解为转让技术成果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1.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转让技术适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注意: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分摊的期间费用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涉税处理

(一)一般抵债业务的涉税处理

1.以货物抵偿债务

企业以货物抵偿债务,可分解为销售货物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

借: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2.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企业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可分解为销售固定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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