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注销登记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注销登记条件:
1、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2、依法成立清算组;
3、至少在报纸上登载注销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4、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经确认。
注销登记提交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大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公司《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经办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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