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新生产品和服务项目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在表述上有所差别。如何核定经营范围中的新生产品和服务项目,直接影响到创业人员的积极性。
事实上,有些新生产品和服务项目已经在其他地区出现,也有很多是停留在创业者的脑海中,他们希望把自己的点子变成现实。从登记人员角度来讲,按照审慎审查的原则,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直接表述的经营项目,不予核准也说得过去。一方说这是创新项目,有科学依据;另一方讲国家没有规定,无法进行核准……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一个死结。
从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好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六个“一”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给经营范围用语核定“松绑”,只要该新生产品和服务项目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在经营范围中应该都可以核定。当前,应当以“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为契机,在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对于新生产品和服务项目核定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查看某产品是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过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申请人能提供的,可以据此核定;如果没有,若当事人能提供省级部门在规范性文件中对该产品的表述,也可以据此核定;上述两种情形都不符合,可以在相关专著文献中查找,如果有相应的表述,登记机关也可以考虑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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