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二)商标代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改正的,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取消其商标代理人资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将处罚决定抄报商标局。
(三)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对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决定抄报商标局。
二、商标代理组织的停业情况
商标局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报送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布,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暂停或停止受理商标代理组织的业务: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二)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三)其他应当停止受理业务的情形;
商标局对发现的或者当事人提交及其它部门转来的针对商标代理组织的投诉,经查实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暂停或停止受理有关商标代理组织的业务。
(四)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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