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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不规范使用及侵权行为,商标撤销原则不适用的情形

企顺宝2018-07-19 19:12:48 8596


一、不规范使用及侵权行为
(一)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扩大或改变驰名商标的范围;
二是扩大或改变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是扩大或改变商标权的主体范围。
(二)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律制度,也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他人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除具有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本质外,还具有这样一些突出的表现形式:
一是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或域名予以登记;
二是淡化使用行为:其一是弱化使用,其二是贬损使用。
由于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规定的条款非常粗略和原则,因此对于上述两类行为,如果商标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或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如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一般商标违法使用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款,或者援引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商标撤销原则不适用的情形
(一)驰名商标所有人持有的不同类别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适用三年未使用的撤销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由此可见,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尤其是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至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这充分体现了驰名商标的巨大价值和实际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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