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人民法院在强制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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