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1、对发票做规范要求:现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变得更加常见了,所以对于每个不同的地区来说,不一样的开票方式可能会导致发票的不规范。所以提供纳税人识别编号,填写增值税发票中的每一项内容,可以更加方便管理。
2、适应税收法规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弟16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纳税识别编号就起了身份证的作用,同意便于税务服务中各项数据的整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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