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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个人发明获国家专利却因未缴年费而失效,代理公司赔40万

企顺宝2018-07-25 21:02:46 9931

委托专利代理公司申请专利以及全部专利事务,却因公司失误没有及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失效,家住泉州的王先生将利公司告上法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专利公司赔偿王先生40万元。


发明获国家专利 委托公司代理

2010年,王先生成功研制了一款名为“新型刹车发电装置”。7月,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国家阶段专利申请。

2013年8月份,王先生与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签订《案件委托合同》,随后又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双方约定,王先生委托文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将2600元的费用汇入文华公司账户。受委托后,文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

2014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文华公司寄送了专利权为王先生的《授予发明专利通知书》等。

随后,该公司通知王先生将包含第五年年费在内的综合费用2055元转入公司账户。据王先生介绍,公司人员还告诉他,只要按照公司提醒,及时缴纳专利的年费即可。


专利即将失效 仍被蒙在鼓里

2015年3月,文华公司电话告知王先生,需要缴纳专利年费280元。王先生将费用转给公司人员,请求代付,对方同意。

到了2016年,王先生一直没有接到缴纳专利年费的通知,便询问文华公司。该公司人员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后发现,“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发明专利,由于未缴纳专利年费,已经失效,而且已经过了法定的补救期,不可能通过补缴费用恢复。

随后,王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得知,2015年3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向文华公司发出缴纳第六年年费的通知书,但公司未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王先生,也没有准确告知缴费数额和时间,而是由工作人员告知他汇入280元第六年年费。查询得知,2015年王先生应缴纳的专利年费是1200元而不是公司要求的280元。

更让王先生费解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15年10月份,就向文华公司下发了《发明专利失效通知书》,但文华公司依然没有告知他,失去了最后补救机会,该专利于2016年3月份彻底失效。

事后,王先生要求专利代理公司予以赔偿,遭到拒绝。


未尽注意义务 公司被判违约

2016年3月份,王先生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认为,文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背与其专利代理能力相适应的审慎注意义务、通知义务和提醒义务,导致专利失效,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应当赔偿他经济损失200万元。

王先生称,在获得专利后,他与多家电动汽车生产商洽谈合作事项,已经达成初步共识。此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涉案专利市场价值为500多万元。

对此,文华公司承认,因专利年费未缴足而导致王先生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属实,公司对此确实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失。对此,公司深感遗憾,愿意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经审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与专利代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期间,文华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处文华公司与王先生解除委托合同,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0万元。

据此,一审宣判后,文华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文华公司又撤回上诉,省高院终审裁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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