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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如何认定对地名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善意

企顺宝2018-07-21 18:20:44 9149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对地名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善意
A公司称:A公司第一家“澳门豆捞”门店开业以来,获得了多项荣誉。A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取得了第7807426号“澳门豆捞”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3月21日取得了第8956088号“澳门豆捞”注册商标专用权。“澳门豆捞”品牌经A公司十余年经营,具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在中国餐饮行业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2014年6月,A公司发现嵇全海在珲春开办的希尔顿西餐厅的招牌、高速公路广告牌等商业推广中使用A公司注册的“澳门豆捞”商标,让人们误以为是A公司连锁经营的分店,营业时间至起诉日已经5个月,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A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开办的希尔顿西餐厅的招牌、高速公路广告牌等商业推广中使用涉案“澳门豆捞”商标构成侵权。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在先的生效判决作出第884号及第885号裁定,分别裁定第8956088号注册商标、第7807426号注册商标在餐厅、餐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且相关当事人不服前述裁定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公司在餐厅服务上使用“澳门豆捞”商标的行为侵犯A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B公司在企业字号、门店招牌上和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澳门豆捞”四字,与A公司的二项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及A公司各地加盟店招牌使用的“澳门豆捞”四字的表现方式极为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B公司对“澳门豆捞”这一地名商标的使用并非善意,不构成正当使用。因此,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经营和广告宣传实施了使用与A公司“澳门豆捞”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文字图形,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产生混淆,给商标权人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对A公司“澳门豆捞”注册商标的侵权。涉案“澳门豆捞”商标主要用于餐饮服务行业,属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有关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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