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合伙法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工商机关不能直接办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2、 有限合伙以合伙财产的份额作保。
合伙法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不予办理。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不得登记。
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不属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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