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三份通知,分别就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和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
两部门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两部门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两部门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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